(一)「專題討論英文報告」:至少兩次以英文口頭報告。
指導教授應出席列為當然委員;碩一下學期未選定指導教授前,自行與三位(含)以上老師確認委任評審委員一事。
(二)「英文表達能力評分」:
於「專題討論」課程進行英文口頭報告,教師針對學生之英文表達能力評分,評核項目為內容順暢度(Topic Development)、內容陳述(Delivery)、語法的正確度(Language Use),經評核未達及格門檻者(各分項採5分制,及格分數為3分),則需再次進行報告。學生欲進行此項報告時,應於一週前向秘書提出申請,口頭報告當天應自行錄影存檔。